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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文新诉宝鸡金刚建材从动化设备无限公司裁决
本委依法受理的陈某某诉你单元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,现依法向你单元通知布告送达眉劳人仲案字〔2026〕第44号裁决书。眉劳人仲案字〔2026〕第44号裁决书裁决:一、被申请人领取申请人2025年8月工资5930元。二、被申请人领取违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36390元。三、被申请人领取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179元。本裁决为非结局裁决。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》第五十条,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,能够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县提告状讼;期满不告状的,裁决书发生法令效力。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向眉县申请施行。请自通知布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,过期则视为送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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